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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7-06 19:56   

  华宇注册华宇登录[平台首页]Q/CCZY0005S-2019黑果枸杞干2019-07-23发布2019-07-23实施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CCZY号:13201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27日有效日期:2024年09月26日Q/CCZY0005S-2019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T18672《枸杞》。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泽钧。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3日由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泽钧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7月23日首次发布。Q/CCZY0005S-2019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挑选、微波杀菌烘干、回凉、称量计重、包装制成的水果干制品。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672枸杞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0878进出口枸杞子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术语定义GB/T18672中3.3、3.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技术要求Q/CCZY0005S-20194.1原料要求黑果枸杞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色泽、滋味和气味,清洁、干燥,无腐烂、无霉变,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检验方法色泽表面呈黑色,具有不规则的皱纹,略有光泽;果柄朝上可以立起,摘掉果柄后的部位为白色圆圈,大小均果肉和籽果肉易碎,内含多颗果籽,扁平呈肾状浸水变化浸入白水中,起初果色呈黑红色,较浓艳,随时间延长果色逐渐变淡,至蓝白的半透明色,水呈紫色或蓝色,微微甜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使用价值颗粒不允许有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眼观、手捏的方法检验外观、果肉和籽、无使用价值颗粒及杂质。将适量样品置于白水中观察其浸水变化,口尝其滋味不完善粒质量分数/(%)3.0SN/T0878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检验方法水分/(%)13.0GB5009.3枸杞多糖/(g/100g)3.0GB/T18672附录A灰分/(g/100g)6.0GB5009.4铅(以Pb计)/(mg/kg)0.16GB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5009.15注:线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微生物指标采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按CFU/g)检验方法沙门氏菌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1001000GB4789.10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0157:H7GB4789.36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Q/CCZY0005S-2019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检验规则6.1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抽样方法和数量6.2.1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在整批产品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6.2.2每批产品在100件以下时,抽样数量按3%抽取;超过100件时,每增加100件,增加部分不足100件时按100件计算。6.2.3小包装产品,同一批次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每件不得少于3个,250g以下的包装,每件不得少于66.2.4从每个产品的上、中、下三部分分别取样,每个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将全部样品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抽取1.5kg供作试样。6.2.5所取样品装入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供检验,用作微生物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程序进行取样,致病菌采样应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3.2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6.4.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Q/CCZY0005S-2019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牢固,无泄漏。 7.3 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 混装运输。 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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